| 索引号: | 11340700MB19117705/202605-00001 | 组配分类: | 清单公开 |
| 发布机构: | ladbrokes立博中文版退役军人事务局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名称: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2025年度权责事项清单 | 文号: | 无 |
| 发布日期: | 2026-05-09 | ||
| 有效性: | 有效 | ||
| 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 1 | 行政确认 | 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的伤残抚恤人员残疾等级评定和调整,补换伤残证件 |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退出现役的军人和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需要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和评定。 第二十五条: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及时评定残疾等级,退出现役后或者医疗终结满3年后,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有档案记载或者有原始医疗证明的,可以评定残疾等级。 现役军人被评定残疾等级后,在服现役期间或者退出现役后残疾情况发生严重恶化,原定残疾等级与残疾情况明显不符,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可以重新评定残疾等级。 2.《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07年7月31日民政部令第34号公布 2019年12月16日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号修订)第十五条:伤残证件有效期满或者损毁、遗失的,证件持有人应当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换发证件或者补发证件。伤残证件遗失的须本人登报声明作废。 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填写《伤残人员换证补证审批表》,连同照片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将新办理的伤残证件逐级通过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申请人。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需要办理的事项。 3.《安徽省伤残抚恤管理实施细则》(皖退役军人发〔2020〕 26号)第七条:新办评定残疾等级是指对本细则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外的人员认定因战因公残疾性质,评定残疾等级。 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是指对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能及时评定残疾等级,在退出现役后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认定因战因公残疾性质、评定残疾等级。 调整残疾等级是指对已经评定残疾等级,因原致残部位残疾情况变化与原评定的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人员调整残疾等级级别,对经医学鉴定达不到最低评残标准的可以取消其残疾等级。 属于新办评定残疾等级的,申请人应当在因战因公负伤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属于调整残疾等级的,应当在上一次评定残疾等级之日起1年后提出申请。 第三十一条:伤残证件有效期满或者损毁、遗失的,证件持有人应当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换发、补发证件。 |
1.受理环节责任: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环节责任:审查退出现役残疾军人残疾证、档案材料,残疾评定情况,核对残情信息等。 3.决定环节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提出预审意见,户籍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出具批复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应提交省级残情鉴定专家组鉴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说明原因。 4.监管环节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材料。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办理的或对不符合条件予以办理的。 2.违反《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伤残抚恤管理办法》规定评定或批准残疾等级的。 3.在评定残疾等级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4.在评定残疾等级工作中侵犯退出现役残疾军人相关合法权益的。 5.不按规定的要求、程序组织评残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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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其他权力 | 确定省、市、县三级烈士纪念设施并报本级政府批准 | 1.《烈士褒扬条例》(2011年7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1号公布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9年8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烈士褒扬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国家对烈士纪念设施实行分级保护。分级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规定。 2.《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2013年6月27日民政部令第47号公布 2022年1月24日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6号修订)第九条第二款:申报地方各级烈士纪念设施,由拟核定其保护级别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在公布后二十个工作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核责任:审核县(区)提供的申报材料和申请,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予以申报。 3、事后监管责任:按规定做好申报材料的登记、留存工作。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行政或法律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审核报批相应烈士纪念设施相应等级的; 3、在审核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4、不按《烈士褒扬条例》和《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规定或违反相关工作程序的; 5、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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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其他权力 | 带病回乡退役军人认定 |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五十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复员军人,是指在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 |
1.受理环节责任: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核环节责任:审核退出现役军人带病回乡档案材料,核对病情信息等。 3.决定环节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提交市级医疗卫生专家小组诊断鉴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说明原因。 4.监管环节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材料。按照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要求履行监管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 2.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 3.不按文件要求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4.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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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其他权力 | 残疾军人伤残抚恤关系转移审核 | 1.《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07年7月31日民政部令第34号公布 根据2013年7月5日《民政部关于修改〈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2019年12月16日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号修订)第二十条:残疾军人退役或者向政府移交,必须自军队办理了退役手续或者移交手续后60日内,向户籍迁入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转入抚恤关系。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必须进行审查、登记、备案。审查的材料有:《户口登记簿》、《残疾军人证》、军队相关部门监制的《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申报审批表》、退役证件或者移交政府安置的相关证明。 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对残疾军人残疾情况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复查鉴定残疾情况。认为符合条件的,将《残疾军人证》及有关材料逐级报送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查无误的,在《残疾军人证》变更栏内填写新的户籍地、重新编号,并加盖印章,将《残疾军人证》逐级通过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还申请人。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需要办理的事项。如复查、鉴定残疾情况的可以适当延长工作日。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或者《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申报审批表》记载的残疾情况与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暂缓登记,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通知原审批机关更正,或者按复查鉴定的残疾情况重新评定残疾等级。伪造、变造《残疾军人证》和评残材料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收回《残疾军人证》不予登记,并移交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伤残人员跨省迁移户籍时,应同步转移伤残抚恤关系,迁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伤残人员申请及其伤残证件和迁入地户口簿,将伤残档案、迁入地户口簿复印件以及《伤残人员关系转移证明》,发送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并同时将此信息逐级上报本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收到上述材料和申请人提供的伤残证件后,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向迁出地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实无误后,在伤残证件变更栏内填写新的户籍地、重新编号,并加盖印章,逐级通过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还申请人。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需要办理的事项。 2.《安徽省伤残抚恤管理实施细则》(皖退役军人发〔2020〕 26号)第二十三条:残疾抚恤关系转移是指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负伤或因病致残,在部队已经评定了残疾等级的退役(或向政府移交)残疾军人伤残抚恤关系转移至地方。 第二十六条:伤残人员跨区域迁移户籍时,应同步转移伤残抚恤关系。 |
1.受理环节责任: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环节责任:审查退出现役残疾军人残疾证、档案材料,残疾评定情况,户籍信息等。 3.决定环节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上报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说明原因。 4.监管环节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材料。按照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要求履行监管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办理的或对不符合条件予以办理的。 2.不按《伤残抚恤管理办法》规定或违反相关工作程序的; 3.在审核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4.在审核工作中侵犯退出现役残疾军人相关合法权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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