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便于各相关单位准确理解和落实《关于规范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有关要求,现就其出台背景、主要内容及相关要求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与依据
住宅小区公共收益(以下简称"公共收益")属于全体业主共有财产,其规范管理事关业主切身利益。为切实维护业主合法权益,规范公共收益的筹集、管理、使用与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通知》。
二、起草过程
起草工作于2025年8月启动,在梳理相关政策并借鉴外地经验的基础上形成《关于规范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的通知(初稿)》。2025年9月24日至12月12日,通过座谈会、书面及局门户网站公开挂网等方式,广泛征求了县区住建局、部分社区、企业及社会公众的意见。2026年初,市住建局法规科对文件内容开展合法性审查,结合新修订的《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再次完善后提请市住建局党组会议讨论通过。2026年2月25日,该文件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名义印发实施。
三、核心目标
从制度层面规范我市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的收入、使用、公示以及监督管理等环节,维护业主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物业服务水平提升。
四、主要内容解读
《通知》共分七个部分,系统规范了公共收益管理各环节:
(一)明确公共收益来源与权属
明确公共收益是指利用住宅小区业主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依法开展生产、经营、租赁等活动,在扣除法定税费、能耗、人工等合理成本后所产生的收益,属于全体业主共有。详细列举了公共停车费、广告经营收入、公共场地租赁费、通信设施入场费、共有设施残值收入、相关违约金赔偿金、利息收入等八类主要来源。
(二)规范公共收益获取与决策程序
1.业主大会成立前:可由物业服务企业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代为管理,其管理成本原则上不得超过公共收益总额的30%,且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开展经营活动。
2.业主大会成立或筹备期间:通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明确公共收益管理机制。利用业主共有部分进行经营的,必须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的决策程序。
3.经营协议管理:委托经营或业主委员会自行经营的合同期限应符合规定。相关经营协议内容须在小区显著位置及智慧物业服务平台进行公示,并向所在乡镇(办事处、区直管社区)报送,确保公开透明。
(三)细化公共收益使用范围与决策程序
1.使用范围:按照业主共同决定、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使用,可用于补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改造更新、购买相关保险以及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符合法律法规的用途。
2.决策程序:公共收益使用方案必须依法经业主共同决定。业主大会可授权业主委员会在特定额度或范围内具体使用,但授权本身及其额度、范围须经业主大会表决明确,并形成管理制度。业主委员会根据授权支出后,应及时向业主大会报告并进行公示。
(四)加强公共收益账户与财务管理
1.账户管理:区分业主大会成立前后不同阶段,明确了公共收益专用账户的开设主体与监督要求。鼓励探索设立由业主委员会与乡镇(办事处、区直管社区)共同监管的账户模式。
2.财务管理:要求规范建立财务账目,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入账。管理主体发生变更时,必须在相关方监督下完成全部资料、账目及资金的移交,保障资金安全与账目连续性。
(五)强化公共收益信息公开
1.公示频次与要求:公共收益收支情况至少每半年一次在小区显著位置及智慧物业服务平台进行公示,每次公示期不得少于30日。
2.公示内容:公示内容应包括详细的收入、支出明细以及相关的经营合同等,充分保障业主的知情权与监督权。
(六)建立审计监督与违规处理机制
1.审计制度:业主大会成立后,应将公共收益收支情况纳入年度审计范围;业主委员会换届或主任离任时必须进行审计;经20%以上业主提议,也应组织专项审计。
2.违规处理:明确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侵占、挪用公共收益等行为,并规定了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及涉嫌犯罪时的刑事责任,强化法律约束力。
(七)明确组织实施与部门协作责任
1.部门职责:县区物业主管部门应牵头负责,依托"皖美红色物业"工作机制,联合相关部门及乡镇(办事处、区直管社区),协同推进公共收益规范管理工作,加强问题排查与整治。
2.指导服务:指导相关方规范设立共有资金管理账户,加强政策宣传解读,畅通业主投诉举报渠道,提升业主参与公共事务的意识和监督能力。
五、创新举措
一是公共收益权属更为明晰。《通知》在现行法律法规基础上,对公共收益概念予以重申,并对其来源进行了清晰界定,详细列举了八类主要构成。
二是公共收益使用更趋严谨。公共收益要按照业主共同决定、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使用,履行《民法典》规定的表决程序,业主大会可授权业委会在一定额度和范围内使用。
三是业主权益保障更加充分。要求公共收益单独列账,探索共管账户,通过"线下公告栏+线上智慧平台"双渠道定期公开收支情况,对审计结果实施全方位信息披露。
六、保障措施
各相关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应认真组织学习《通知》内容,对照要求开展自查自纠,规范公共收益管理行为。广大业主应增强主人翁意识,积极参与小区公共事务决策与监督。县区物业主管部门及乡镇(办事处、区直管社区)应加强工作指导、业务培训和监督检查,确保《通知》各项规定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切实维护住宅小区和谐稳定,不断提升基层社会治理水平。
解读原文:关于规范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的通知
解读机关:ladbrokes立博亚洲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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