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市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保障业主合法权益,提升小区治理水平,我局起草了《关于规范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欢迎积极参与,提出宝贵意见或建议,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征求意见时间为2025年11月12日至2025年12月12日。提出意见建议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方式:
(一)发送电子邮件:ahtlwygl@126.com。
(二)信函邮寄:ladbrokes立博中文版淮河大道中段612号 ladbrokes立博中文版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物业管理科(邮编:244000)。
(三)传真号码:2814608;联系电话:5881060。
附件:1.《关于规范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关于规范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2025年11月12日
附件1
关于规范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住宅小区公共收益(以下简称"公共收益")管理,维护业主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共收益来源
本通知所称公共收益,是指利用住宅小区业主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依法开展生产、经营、租赁等活动所产生的收益,在扣除法定税费、能耗、人工等合理成本后所产生的收益,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来源包括但不限于:
(一)利用业主共有道路、公共场地停放车辆产生的收入;
(二)利用小区的围墙、出入口、建筑物外立面、楼道、屋面、电梯、道闸等产生的收入;
(三)利用小区公共场地开展商业活动及投放快递柜、净水机、自动售卖机等设施产生的收入;
(四)依法利用小区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建配套房屋或者场地进行租赁或者经营收入;
(五)经业主大会同意报废的共用设施设备回收残值等收入;
(六)相关单位支付的归全体业主共有的违约金、赔偿金等;
(七)公共收益利息收入;
(八)其他依法属于全体业主的收入。
二、公共收益获取
业主大会成立前,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公共收益可由物业服务企业代为管理,管理成本应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原则上不超过公共收益的30%。未依法征得业主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业主大会成立后,筹备组或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在草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中,明确公共收益范围、归属分配、管理方式、收益用途、账目公布制度、审计审价制度等内容,依法提请业主大会表决同意。
决定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同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共有部分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经营的,委托经营合同期限不得超过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合同期限;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经营的,合同期限不得超过业主委员会任期。相关收益协议应在小区醒目位置公示,明确共用部分位置、收益来源、收入金额、管理成本、分配方式等内容,并向所在地乡镇(办事处)、社区报备。
三、公共收益使用
使用公共收益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经业主大会决定,公共收益可用于补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物业服务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购买房屋安全以及公共设施维修保险;业主大会决定的给予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有关人员及聘请的专职工作人员报酬或者补贴等。
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在一定额度或范围内使用公共收益事项的,应当制定公共收益管理制度。业主委员会根据授权决定公共收益支出的,应当及时向小区所在地社区报告,并在使用后及时向业主公布具体使用情况,接受监督。
四、公共收益账户管理
业主大会成立前,由受托物业服务企业在乡镇(办事处)、社区监督下开设并管理公共收益专用银行账户;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委员会开设并管理专用账户,业主委员会也可采取与社区共管账户模式。
公共收益管理主体必须规范记账,可选择委托专业代理记账机构或由业主委员会自行记账,并严格按照会计制度相关规定对住宅小区公共支出事项进行审核、支付、记账,根据实际发生的公共收益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公共收益资金在扣除相关税费及合同约定合理成本后,须及时、足额划入专用账户。管理主体变更时,原主体应在社区监督下,将账户余额、账册凭证、合同、对账单、印章等完整移交新主体。
五、公共收益公示
公共收益每半年公示一次,于每半年第一个月月底前完成。公示内容包括公共收益收支明细、经营合同清单等;涉及审计的,公示日期可适当顺延,审计结束后须及时公示。公示方式实行线上线下同步:线上由公共收益管理主体通过小区业主微信群等渠道主动向业主推送公共收益账户实时变动情况及半年度(年度)公示表;线下由公共收益管理主体于每半年第一个月月底前在小区公告栏等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天。
六、公共收益审计及违规处理
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可以将公共收益的收支情况、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等纳入年度财务审计范围。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应在换届工作小组的指导下,将本届任期内公共收益的使用情况、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纳入换届财务审计范围。审计结果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小区显著位置公告,并接受业主申请查询。
利用物业共有部分获取收益,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及设施设备用途,不得妨碍业主和使用人正常使用物业,不得影响物业使用安全。对于侵占、挪用公共收益等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违反本小区相关管理规约、业主大会相关约定的行为,业主可以向乡镇(办事处)、社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维护业主合法权益。
七、组织实施事宜
县区物业主管部门应发挥"皖美红色物业"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加强与辖区纪检监察、组织、社会工作、市场监管、消防救援、城市管理等部门以及镇(办)、社区协同,加大对小区公共收益底数不清、管理不规范,擅自利用小区公共部分经营,未公示公共收益收支情况,违规侵占小区公共收益等问题的排查整治力度。推进辖区住宅小区公共收益规范管理,指导、督促设立专用账户,鼓励符合条件的小区探索与社区共管账户模式。加强政策宣传解读,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引导业主增强参与、责任和监督意识,共同营造规范透明、共建共享的住宅小区治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