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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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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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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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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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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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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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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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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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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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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条 第一款 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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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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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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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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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山企业行业管理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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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非煤矿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四条 非煤矿山行业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规范行业发展秩序,推进非煤矿山合理开采、资源综合利用、质量标准化建设,依法对企业实施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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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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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参加市应急管理局发起的联合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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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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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局节能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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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用能企业能源利用状况报送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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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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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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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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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局节能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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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能产品设备能效提升情况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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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七条、第七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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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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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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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局节能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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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单位产品能效情况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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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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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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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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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局墙改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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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实禁粘"建筑工地执法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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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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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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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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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局散装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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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现"建筑工地执法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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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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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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