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省直管县、市)交通运输局、发展改革委,省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他高速公路经营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畅通安全高效的运输体系建设,不断提升清障救援服务效能和路网保通保畅能力,增强人民群众对清障救援服务的获得感和满意度,经研究决定,自2025年9月20日起,免收我省境内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拖车、吊车费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工作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统筹组织实施,具体工作主要由其建立的有资质的专职救援队伍承担。必要时,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社会救援机构实施救援服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建立的专职救援队伍和委托的社会救援机构,以下统称清障救援机构。
二、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快速清障救援机制,接到清障救援信息后,立即调度指挥就近的清障救援机构,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规范实施清障救援服务,不得降低服务质量标准,或拖延救援。
三、免收的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费包含对故障车辆和事故车辆的拖车费、吊车作业费。对停留在高速公路主线上(含进出口收费站以内区域)因电器电路、机械故障、事故原因无法行驶的车辆,或因驾驶员受伤等无人驾驶的车辆,清障救援机构应当以"及时消除路面通行风险"为原则,对故障车辆应免费拖移至最近的高速公路出口处或服务区;对事故车辆应免费拖移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地点。
因车辆缺少燃料(油、气、电)等非故障、事故原因停留在主线上的车辆,不属于免费救援范围。
四、清障救援机构开展高速公路清障救援作业时,对故障车辆和事故车辆确有必要进行起吊作业的,免收吊车费用。
五、不进行拆装抢修作业无法拖(吊)车辆的,或施救涉及驳货、乘客转运、拆装、切割、换胎、抢修等劳务性服务费用不属免费范围,继续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清障救援机构按照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与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并签订服务协议后收取。当事人自行联系以上服务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给予便利,不得妨碍和阻止当事人委托的服务机构进场服务,此期间产生的一切费用,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不予承担。
六、免收的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费用纳入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经营支出,不得向被施救对象收取。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社会救援机构实施救援服务,其费用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承担,不得转嫁收费,也不得由被委托的社会救援机构另行收费。
七、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清障救援机构要采取多种方式做好清障救援服务及收费免费情形公示工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同时,要加强对清障救援机构收取驳货、乘客转运、拆装、切割、换胎、抢修等劳务性服务费用的监管,建立内部监督约束机制,确保规范、合理收费。
八、对车辆停留在主线,司乘人员拒不配合拖(吊)相关工作,或故意隐瞒故障、装载等情况,影响道路通行、拖(吊)安全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对恶意占用清障施救公共资源的车辆,纳入我省免费救援车辆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予以曝光,并在1年内不再享受免费清障救援服务。
九、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已按有关规定核发的清障救援《服务价格登记证》要及时注销。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
2025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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