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003096562/202106-00159 | 组配分类: | 证明事项清单 |
| 发布机构: | ladbrokes立博亚洲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 名称: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 | 文号: | |
| 发布日期: | 2021-05-07 | ||
| 有效性: | 有效 | ||
| 序号 | 证明事项名称 | 审批(服务)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开具单位 |
| 1 | 无违反《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禁止行为的证明 | 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初审 | 《资产评估法》第十六条:设立评估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评估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评估机构备案情况向社会公告。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资产评估法规范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6〕275号)规定:二、实行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管理制度。自2016年12月1日起,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实行备案管理制度,不再实行资质核准。设立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符合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二十七条、二十八条规定。对符合规定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备案,核发统一格式的备案证明(证书样式另发);符合《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中相应等级标准的,在备案证明中予以标注。 |
申请人 |
| 2 | 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申报信用承诺书 | 申请人 | ||
| 3 | 无违反《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禁止行为的证明 | 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延续初审 | 申请人 | |
| 4 | 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申报信用承诺书 | 申请人 | ||
| 5 | 符合规定数量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专业管理人员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二级及以下)年检(延续)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248号,2010年12月29日予以修改)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3月29日建设部令第77号,2015年5月4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的审批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申请人、场所所有方或承租方 |
| 6 | 符合规定数量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专业管理人员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二级及以下) | 申请人、场所所有方或承租方 | |
| 7 | 职称证书 | 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认定初审转报(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认定初审转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2011年第46号)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7年第160号)第八条:申请工程勘察甲级资质、工程设计甲级资质,以及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第九条:工程勘察乙级及以下资质、劳务资质、工程设计乙级(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除外)及以下资质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实施。具体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第十五条: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
申请人 |
| 8 | 社保缴费记录 | 保险机构 | ||
| 9 | 劳动合同 | 用人单位 | ||
| 10 | 工伤保险缴纳凭证 | 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第四十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 保险机构 |
| 11 | 消防自验合格意见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18〕85号)明确规定:"将公安部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职责划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申请人 |
| 12 | 消防自验合格意见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 申请人 |
| 13 | 办理意外伤害保险证明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 保险机构 | |
| 14 | 从业人员工伤保险证明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续 | 保险机构 | |
| 15 | 自评表 | 申请人 | ||
| 16 | 营业执照副本 | 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总承包特级、一级、部分二级及部分专业承包一级、二级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主席令第九十一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 工商登记部门 |
| 17 | 建筑业企业资质正本 | 申请人 | ||
| 18 | 申报资质上一年度或当期的财务报告 | 会计事务所、申请人 | ||
| 19 | 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 | 税务部门 | ||
| 20 | 技术工人的身份证明、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 | 培训机构、申请人 | ||
| 21 | 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技能证书 | 培训机构、申请人 | ||
| 22 | 劳动合同 |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变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主席令第七十号,2014年8月3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四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
用人单位 |
| 23 | 申请人与原单位的解除劳动关系协议或解聘证明) | 用人单位 | ||
| 24 | 未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承诺 |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延期 | 申请人 | |
| 25 | 社保缴费记录 | 外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入皖各市备案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05年建设部令第141号公布,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改)第十七条第二款:检测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检测业务的,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外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入皖备案下放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的通知》(建管〔2008〕50号):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规定,"检测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检测业务的,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为加强效能建设,提高办事效率,我厅决定把外省检测机构入皖备案工作下放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 保险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