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407000030972311/202605-00024 | 组配分类: | 卫生监督 |
| 发布机构: | ladbrokes立博亚洲卫生健康委员会(市中医药管理局) | 主题分类: | 卫生、医疗 |
| 名称: | 关于印发ladbrokes立博亚洲2026年卫生健康随机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 | 文号: | 无 |
| 发布日期: | 2026-05-21 | ||
| 有效性: | 有效 | ||
县(区)卫生健康委,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根据省疾控局、省卫健委、省中医药局《关于印发2026年随机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皖疾控监督〔2026〕21号)要求,我委制订了《ladbrokes立博亚洲2026年卫生健康随机监督抽查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ladbrokes立博亚洲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年5月20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一、抽查内容
(一)公共卫生
1.学校。抽查学校教学和生活环境、学习用品、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传染病防控情况,抽检教室采光、照明及人均面积和水质。
2.公共场所。抽查游泳、住宿、沐浴、美容美发等场所卫生管理情况,抽检顾客用品用具、水质、空气以及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质量。
3.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抽查集中式供水、小型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的卫生管理情况及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服务实施情况,抽检供水水质。
4.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抽查涉水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在华责任单位卫生管理情况,抽检输配水设备、水处理材料、化学处理剂和水质处理器产品卫生质量。
5.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检查被抽选单位生产合规情况,包括生产工艺流程布局情况、生产设备与设施情况、生产关键环节的生产记录、生产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情况、使用的洗涤剂和消毒剂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情况、消毒后的餐具饮具进行逐批检验情况、建立并遵守餐具饮具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情况、出厂餐具饮具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情况、出厂餐具饮具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情况等。
6.托育机构。抽查托育机构传染病防控、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等情况。抽检托育机构自建设施集中式供水和二次供水水质。
(二)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
各单位依据监督检查数据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库数据为底数,结合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评估、职业病及危害因素监测工作实施结果确定本辖区内用人单位职业卫生随机抽查对象。上一年度职业病及危害因素监测工作中发现职业病和(或)疑似职业病的单位抽查比例为100%,增加伽玛射线移动探伤等重点工业放射应用单位、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评估丙类及涉铅行业单位抽查比例,抽查的用人单位数量原则上应不低于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库数据(去除医疗机构)的15%。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抽查比例为60%,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抽查比例为70%,覆盖疑似职业病检出率低于全省上一年度职业病检出率50%的4家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具体为ladbrokes立博亚洲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医疗部、ladbrokes立博亚洲义安区人民医院、ladbrokes立博亚洲中西医结合医院和枞阳县中医院);放射诊疗机构抽查比例为20%。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抽查与本年度技术服务质量监测抽取机构重复的,原则上应联合开展监督检查和质量监测。
1.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警示标识设置和职业病危害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病人和疑似职业病病人处置情况等。
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否取得有效资质、是否在资质认可范围内从事技术服务活动、出具的技术报告是否虚假或失实、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开展技术服务、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是否规范等。
3.放射诊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放射诊疗建设项目、放射诊疗场所及其防护措施、放射诊疗设备、放射工作人员、对患者、受检者及其他非放射工作人员的防护、放射事件预防处置等管理情况。
4.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机构。是否按照规定备案;技术人员、仪器设备、场所是否满足工作要求;是否出具虚假证明文件;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禁忌、疑似职业病、职业病的告知、通知、信息报告以及质量控制和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等。
(三)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
40%二级以上医院、10%一级医院、3%基层医疗机构(村卫生室原则上从抽中乡镇卫生院管辖范围内抽取),100%采供血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2025年度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为重点监督单位。
1.预防接种管理。接种单位、人员资质、疫苗公示、告知和询问受种者或监护人、执行"三查七对一验证"情况。疫苗索证及冷链管理、疫苗的接收、购进、储存、配送、供应、接种和处置工作记录、异常反应监测和报告情况。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单位重点检查百白破疫苗、麻腮风疫苗、HPV疫苗情况。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单位重点检查备案以及流感疫苗、狂犬疫苗等相关情况。
2.传染病疫情监测、报告和预警工作。疫情报告的管理组织和制度建立及落实、疫情登记、报告卡填写(或自动生成)情况,是否存在隐瞒、谎报、缓报、漏报或干预传染病疫情报告等情况。疾控机构传染病监测、疫情风险评估和疫情信息收集分析、调查、核实情况。
3.传染病疫情控制。预检、分诊制度建立、发热门诊、肠道门诊设立及运行情况。为传染病患者、疑似患者提供诊疗,环境及物品消毒处理情况。发现传染病疫情采取传染病控制措施等情况。
4.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消毒管理组织、制度建立及落实、消毒与灭菌效果监测、消毒隔离知识培训、消毒产品进货检查验收、医疗器械一人一用一消毒或灭菌等情况。二级以上医院以口腔科(诊疗中心)、血液透析室(诊疗中心)、手术室和内镜室(诊疗中心)为检查重点,若无相关科室的,可自行选择。一级医院和基层医疗机构以医院口腔科或口腔诊所、血液透析中心为检查重点,若无相关科室的,可自行选择。
5.医疗废物处置。医疗废物分类收集、专用包装物及容器使用、暂时贮存设施建立、医疗废物交接、运送、暂存及处置情况。疾控中心及接种门诊废弃疫苗处置情况。
6.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实验室取得批准或进行备案情况。实验人员培训、考核、实验档案建立、菌(毒)种或样本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藏情况。
7.监督抽检。各单位抽检的数量不得低于年度国家随机监督抽查任务量的10%,其中任务中的二级及以上医院全覆盖。抽检项目根据2025年度医疗机构消毒效果监测结果及抽检情况确定。
(四)消毒产品
1.重点检查内容。卫生许可、生产条件、生产过程、原料卫生质量、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及备案情况、产品标签(铭牌)、说明书等;是否存在生产"非消毒产品"标注消毒产品卫生许可证号行为等;原材料管理、产品出厂检验落实情况;抗(抑)菌剂非法添加禁用物质等;市售消毒产品是否备案,备案内容是否合规。经营单位重点检查对所经营消毒产品索取的证明文件,包括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一二类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和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等。
2.任务抽取。辖区5%的第二、三类消毒产品企业(抗(抑)菌剂、妇女经期、排泄物卫生用品企业除外)。辖区50%的抗(抑)菌剂企业;25%的妇女经期和排泄物卫生用品企业,100%上一年度重点监督单位;经营单位各县、区不少于10家,市本级不少于15家。
3.产品抽检。第一、第二类消毒产品(抗(抑)菌剂除外)从生产企业抽取每类不少于3个产品进行相关性能检测。第一类抽检含碘消毒剂、湿热清洗消毒器、灭菌器,第二类抽检含氯消毒剂、空气消毒机等,如某类产品总数不足3个,则对该类所有产品进行检测。抗(抑)菌剂,生产企业抽取2025年度备案且实际生产的所有膏(霜)剂产品;经营单位(主要以网售单位为主)抽取抗(抑)菌剂全市不少于5个,其中市本级、枞阳县、铜官区各抽取抗(抑)菌膏(霜)剂型不少于1个;义安区、郊区各抽取抗(抑)菌液体剂型不少于1个,检测特比萘芬、克霉唑、丙酸氯倍他索、硝酸咪康唑和产品抗(抑)菌效果等。卫生用品市本级从生产企业抽取产品不少于4个,从经营单位抽取产品不少于2个,重点抽检宣传杀菌、抑菌作用的卫生用品,检测微生物指标和杀灭/抑制性能。
(五)医疗卫生
1.12%医院,3%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卫生院、健康体检机构(含健康体检中心和医疗机构健康体检单元)、口腔医疗机构(含口腔诊所和内设口腔科的医疗机构),1%村卫生室(所),5%诊所及其他医疗机构。抽查机构资质、人员管理、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包括采购、结算报销、票据核验等全流程管理)、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新增手术分级管理)、医疗文书管理、重点病历、生物医学研究管理、政策落实(新增委属(管)医院对外合作)、违规使用细胞与基因治疗、违规开展相关技术、医疗数据管理、互联网诊疗管理、欺诈骗保涉医行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安全生产等情况。
2.50%医疗美容机构、20%内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抽查机构及人员资质管理、药品及医疗器械管理、医疗美容广告发布、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医疗文书管理、履行患者知情同意管理、安全生产等情况。
3.50%母婴保健机构,50%其他医疗、保健机构。抽查机构及人员资质、法律法规执行、制度建立及实施、规范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专项检查等情况。
4.12%精神专科医院。抽查机构及人员资质、药品管理、欺诈骗保涉医行为、病历等医疗文书管理、安全生产等情况。
(六)血液安全
1.50%一般血站。检查执业资质、血源管理、血液检测、包装储存与运输、检查医疗废物处理等情况。
2.100%单采血浆站。检查单采血浆站执业资质、献血浆者管理、检测与采集、血浆储存与供应、医疗废物处理等情况。
3.6%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用血来源、管理组织和制度,血液出入库,临床输血)等。
(七)中医医疗机构
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少数民族医医院)抽检比例为10%,其他中医医疗机构(含中医、中西医结合、少数民族医诊所、门诊部)抽检比例为3%。
在医疗卫生监督内容基础上增加以下内容:
1.中医药人员配备情况,中医类别医师是否超出注册的范围开展医疗活动情况。
2.中药饮片管理(采购、验收、保管、调剂、临方炮制、煎煮、临方加工等环节的管理情况;中药饮片处方点评情况)。
3.抽查中医医疗广告发布情况(发布的中医医疗广告与审查文件不相符合等)。
二、组织实施
(一)此次抽查任务通过国家卫生健康监督信息系统下达,各单位疾控监督机构系统管理员接收任务清单后及时报送同级卫生健康委(疾控局)组织实施。
(二)在执法过程中,执法检查人员有特殊原因难以执行抽查任务的,由县卫生健康委(疾控局)报告市卫生健康委(疾控局),市卫生健康委(疾控局)按卫生行政执法的职责分工书面报告省疾控局、省卫生健康委,调整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抽取人员总数的15%。如因重卡、录入错误等确需删除的,由市级统一操作删除,对应双随机抽查任务设置为完结。
(三)抽查任务中涉及到的检测任务,原则上由当地疾控中心承担,不具备相应检测能力的,可由省疾控中心或第三方检测机构承担。
三、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要做好随机监督抽查、联合抽查与日常监督工作的衔接,将随机抽查作为日常监督工作的一部分进行统筹安排,对同一检查对象,要在兼顾各专业需求的基础上一次性完成抽查事项,避免对被检查单位造成不必要的干扰。疾控机构作为被监督对象时,应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回避原则,不得由本单位人员进行。
(二)各单位应当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在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官方网站公开抽查结果。抽查结果分为:抽查未发现问题、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行政处罚、无法联系(检查时单位已关闭等情形)等四类。行政处罚信息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其他三类信息应当在抽查任务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要将农村集中式供水及小型集中式供水等抽查情况及时通报当地供水主管部门。
(三)在对用人单位、放射诊疗机构检查中,要对有关机构提供的技术服务和职业健康检查服务进行延伸检查,并同步完成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评估。各单位卫生健康委(疾控局)要加强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数据的互联互通,建立监督监测联动的工作机制。
(四)各单位应结合实际加大消毒产品监管力度,重点增加抗抑菌制剂生产企业抽检比例。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关于网售消毒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治理要求,强化线上线下销售监管。加强部门联合执法,依法处理投诉举报,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对被抽查单位实行分类监督评价,及时建档填报,发现可疑产品立即采样送检,严防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对非法添加等违法行为,要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严厉惩处,涉异地产品问题及时通报所在地主管部门,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五)各单位有关部门要在2026年4月底前在卫生健康监督信息报告系统中完成对二次供水、设计日供水100m³以上集中式供水及涉水产品许可信息的补充建档工作。所有数据以国家卫生健康监督信息报告系统填报数据为准,不需另外报送纸质报表。请于2026年8月5日前完成游泳场所监督抽查和数据填报工作并报送工作总结,11月5日前完成其他监督抽查和数据填报工作并报送工作总结。托育机构卫生监督抽查数据信息暂不上报。
市卫生健康委将适时进行督导调研。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市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督科联系。
市卫生健康委联系人:张小芳;电话:0562-2820386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联系人:陈志华;电话:0562-2110896
分专业联系人及电话:
学校卫生、生活饮用水与涉水产品、托育机构卫生
联系人:刘鹏;电话:0562-2110894;邮箱:1255859043@qq.com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
联系人:章健;电话:0562-2110890;邮箱:791799722@qq.com
公共场所
联系人:夏海波;电话:0562-2110036;邮箱:774842162@qq.com
职业卫生与放射卫生
联系人:刘小兰;电话:0562-2110031;邮箱:tlsyljdk@163.com
消毒产品
联系人:裴学贤;电话:0562-2110035;邮箱:tlwjcrb@163.com
医疗卫生
联系人:章健
联系电话:0562-2110890 邮箱:791799722@qq.com
附件:1.2026年公共卫生随机监督抽查计划表
2.2026年职业卫生与放射卫生随机监督抽查计划表
3.2026年消毒产品随机监督抽查计划表
附件1
2026年公共卫生随机监督抽查计划表
附表:
1.2026年学校卫生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2.2026年公共场所卫生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3.2026年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4.2026年生活饮用水卫生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5.2026年涉水产品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6.2026年托育机构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附表1
2026年学校卫生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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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对象 |
范围和数量 |
检查内容 |
检测项目 |
任务分工 |
工作完成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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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校及高校 |
根据下达的具体任务清单执行 |
1.学校落实教学和生活环境卫生要求情况,包括教室课桌椅配备(a)、教室采光和照明(b)、教室人均面积、教室和宿舍通风设施、教学楼厕所及洗手设施设置等情况。学校提供的学习用品达标情况(c),包括教室灯具(d)、考试试卷(e)等情况。 2.学校落实传染病和常见病防控要求情况,包括专人负责疫情报告、传染病防控"一案八制"(f)、晨检记录和因病缺勤病因追查与登记记录、复课证明查验、新生入学接种证查验登记、按规定实施学生健康体检等情况。 3.学校落实饮用水卫生要求情况,包括使用自建设施集中式供水的学校落实水源卫生防护、配备使用水质消毒设施设备情况,使用二次供水的学校防止蓄水池周围污染和按规定开展蓄水池清洗消毒情况,使用桶装水饮水机、水质处理器、分质供水设备等涉水产品的学校索取涉水产品有效卫生许可批件和涉水产品使用符合相关卫生要求(g)等情况。 |
1.教室采光(窗地面积比)、照明(课桌面照度及均匀度、黑板面照度及均匀度)及教室人均面积。 2.学校自建设施集中式供水和二次供水水质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和消毒剂余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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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各级卫健委(疾控局)负责本辖区内学校卫生监督抽检任务的组织、协调与保障工作; 2.承担具体检查任务的执法检查人员,负责完成现场监督检查及检测结果信息的网上填报工作; 3.检测任务原则上由当地疾控机构承担,不具备相应检测能力的,可由第三方检测机构承担。 |
11月5日前完成全部监督抽查工作和数据填报工作。 |
a.指每间教室至少设有2种不同高低型号的课桌椅,且每人一席。
b.教室采光和照明检查项目含采光方向、防眩光措施、装设人工照明、黑板局部照明灯设置,依据《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中小学校教室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GB7793)的规定进行达标判定。
c.依据《儿童青少年学习用品近视防控卫生要求》(GB 40070)的规定进行达标判定。
d.灯具检查项目包括强制性产品认证、色温、显色指数、蓝光。可通过现场查看灯具标志标识及索证资料来完成。对于GB7001中不免除视网膜蓝光危害评估的灯具,根据IEC/TR 62778进行蓝光危害评估,教室一般照明灯和黑板局部照明灯中有1项不合格即判定为该项不合格;其他免除视网膜蓝光危害评估的灯具默认蓝光合格。
e.考试试卷检查项目包括学校自制考试试卷纸张D65亮度及D65荧光亮度、字体字号、行空。可通过实验室检测或现场查看索证资料来完成。
f.依据《中小学校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管理规范》(GB28932)第4.8条规定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应急预案和相关制度。
g.依据《学校及托幼机构饮水设施卫生规范》(WS 10014)第4.3.1条、4.3.5条的规定对涉水产品使用符合相关卫生要求进行达标判定,包括各类涉水设备设施每学期使用前应进行排污、清洗和消毒,水质经检验达到GB 5749要求后使用以及水质处理器按要求定期更换滤芯、滤膜。
附表2
2026 年公共场所卫生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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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对象 |
抽查范围和数量 |
检查内容 |
检测项目 |
任务分工 |
工作完成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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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泳场所(a) |
根据下达的具体任务清单执行 |
1.建立卫生管理制度(档案)、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人员情况 2.从业人员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情况 3.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情况 4.对空气、水质、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情况 5.公示卫生许可证、卫生信誉度等级和卫生检测结果情况 6.配备、使用防病媒生物和废弃物存放设施设备情况 7.按规定设置、使用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情况 8.对公共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情况 9.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情况 10.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情况 11.住宿场所按照《艾滋病防治条例》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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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游泳池水浑浊度、pH、游离性余氯、尿素、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
室内空气中CO2、PM10、甲醛、苯、甲苯、二甲苯(e) |
1. 各级卫健委(疾控局)负责本辖区内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抽检任务的组织、协调与保障工作; 2.承担具体检查任务的执法检查人员,负责完成现场监督检查及检测结果信息的网上填报工作; 3.检测任务原则上由当地疾控机构承担,不具备相应检测能力的,可由第三方检测机构承担。 |
1、8月5日前完成游泳场所监督抽查工作和数据填报工作; 2、11月5日前完成全部监督抽查工作和数据填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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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场所(a) |
1.棉织品细菌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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沐浴场所(a) |
1.棉织品细菌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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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美发场所(a) |
1.美容美发工具细菌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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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公共场所(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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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空调 |
1.建立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档案(b) |
1.冷却水中嗜肺军团菌、异养菌总数、游离氯(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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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游泳场所按抽查任务的100%进行检测,住宿场所、沐浴场所、其他公共场所按抽查任务的60%进行检测,美容美发场所按抽查任务的20%进行检测。住宿场所的抽查任务中抽取30户进行淋浴用水嗜肺军团菌检测。
b.指《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 10013-2023)规定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档案和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应急预案。
c.使用单位需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报告复印件。
d.本计划所抽检的棉织品、杯具、3D眼镜等均为重复使用的公共用品用具,未使用顾客公共用品用具的该指标为合理缺项。
e.只对6个月内进行过室内大面积装修的场所检测甲醛、苯、甲苯、二甲苯项目。
f.若无池浴,浊度为合理缺项。
g.使用封闭干式冷却塔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该三项指标合理缺项;游离氯仅在使用含氯消毒剂对冷却水进行消毒的情况下检测。
h.使用无风管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该条要求中所有检测项目均可合理缺项。
附表3
2026年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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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对象 |
范围和数量 |
检查内容 |
检测项目 |
任务分工 |
工作完成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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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具饮具集中 消毒服务单位 |
根据下达的具体任务清单执行。每个企业抽查1-2个批次自检合格后待出厂的消毒餐具饮具(a) 。 |
1.生产工艺流程布局情况(b); 2.生产设备与设施情况(c); 3.生产关键环节的生产记录(d); 4.生产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情况(e); 5.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情况(f); 6.消毒后的餐具饮具进行逐批检验情况; 7.建立并遵守餐具饮具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情况(g); 8.出厂餐具饮具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情况; 9.出厂餐具饮具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情况(h)。 |
出厂餐具饮具的感官要求,游离性余氯、阴离子合成洗涤剂,大肠菌群、沙门氏菌 |
1. 各级卫健委(疾控局)负责本辖区内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监督抽检任务的组织、协调与保障工作。 2.承担具体检查任务的执法检查人员,负责完成现场监督检查,样品采送样及检测结果信息的网上填报工作。 3.检测项目的检测工作原则上由当地疾控机构承担,不具备相应检测能力的,可由第三方检测机构承担。 |
11月5日前完成全部监督抽查工作和数据填报工作。 |
a.每个批次采样数量:成套餐具饮具6套、筷子25双(可根据检验机构检测技术调整采样数量)。其中4套餐具饮具和15双筷子为实际检测量,剩余2套餐具饮具和10双筷子为理化指标留样量(微生物指标不复检)。同一批次的6套餐具饮具为1个样品,同一批次的25双筷子为1个样品,共计2个样品。
b.应当按照回收、除渣、浸泡、清洗、消毒、烘干、包装、储存的工艺流程设置功能区(间),采取有效分离或者分隔措施,防止交叉污染;生产车间地面、墙面、顶棚应便于清洁,防止污垢积存、防霉。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规范》(GB31651)进行合规判定。
c.应当配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自动除渣、餐具饮具分拣与浸泡、自动喷淋清洗、消毒、烘干和自动包装生产设备,包装间应设置二次更衣室(内设更衣、流水洗手、干手和消毒设施)、专用物流通道、空气消毒设施。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规范》(GB31651)进行合规判定。
d.指生产过程中的消毒温度控制记录(仅采用化学消毒方式合理缺项)、消毒剂投加量与有效成分浓度记录(仅采用物理消毒方式合理缺项)、消毒时间控制记录、洗涤剂投加量和浸泡时间记录、设备检修维护清场记录等,按照实际生产情况进行记录的判定合规,有一项不符合实际情况或未记录的,判定不合规。消毒温度、消毒剂投加量与有效成分浓度、消毒时间、洗涤剂投加量和浸泡时间等工艺参数应经验证试验确定。
e.用水由持有效卫生许可证供水单位供应的,原则上视为合规;用水为自建设施供水或其他方式供应的,检查水质检验报告,供水设施中使用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应提供相应卫生许可批件,判定合规情况。
f.使用的洗涤剂和消毒剂均符合规定的判定为合规,有一项不符合规定的判定为不合规。
g.指建立出厂检验记录并记录出厂餐具饮具数量、消毒日期和批号、使用期限、出厂日期以及委托方(或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缺项视为不合规。
h.指消毒后的餐具饮具在独立包装上标注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消毒方法、消毒日期和批号以及使用期限等内容,缺项视为不合规。
附表4
2026年生活饮用水卫生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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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对象 |
范围和数量 |
检查内容 |
检测项目 |
任务分工 |
工作完成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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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集中式供水(a) |
根据下达的具体任务清单执行(辖区城市城区和县城的全部水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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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持有卫生许可证情况; 2.水源卫生防护情况; 3.供管水人员健康体检和培训情况; 4.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情况; 5.水质经消毒情况; 6.开展水质自检情况(d)。 |
出厂水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和消毒剂余量。 |
1. 各级卫健委(疾控局)负责本辖区内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抽检任务的组织、协调与保障工作; 2.承担具体检查任务的执法检查人员,负责完成现场监督检查及检测结果信息的网上填报工作; 3.检测任务原则上由当地疾控机构承担,不具备相应检测能力的,可由第三方检测机构承担。 |
11月5日前完成全部监督抽查工作和数据填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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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中式供水(b) |
根据下达的具体任务清单执行(辖区农村全部设计日供水1000m3及以上水厂) |
1.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服务开展情况; 2.持有卫生许可证情况; 3.水源卫生防护情况; 4.水质经净化、消毒处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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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每个乡镇抽查10%的设计日供水100m3及以上小型集中式供水(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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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县(区)、县级市抽查30%在用集中式供水的乡镇(c) |
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服务开展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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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供水 |
每个县(区)抽查10个二次供水设施,不足10个的全部抽查(c) |
1.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服务开展情况; 2.供管水人员健康体检和培训情况; 3.设施防护及周围环境情况; 4.储水设备定期清洗消毒情况。 |
出水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和消毒剂余量。 |
a.含小型集中式供水。
b.农村集中式供水为除城市城区和县城之外的集中式供水。
c.各单位在综合卫生监督档案、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档案或记录以及相关调查资料等信息的基础上自行制定清单并实施双随机抽查。
d.开展水质自检包括委托检测。
附表5
2026年涉水产品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
产品类别 |
范围和数量 |
检查内容 |
检测项目(b) |
现场检查、采送样与检测时间安排 |
任务分工 |
工作完成时限 |
|
输配水设备 水处理材料 化学处理剂 |
生产企业根据下达的具体任务清单执行,每个企业抽查1个产品。 |
1.生产企业符合《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情况; 2.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标签、说明书。 |
产品卫生安全性检测 |
原则上6月30日前完成现场检查和产品采集及送样;9月30日前完成产品检测 |
1. 各级卫健委(疾控局)负责本辖区内涉水产品卫生监督抽检任务的组织、协调与保障工作; 2.承担具体检查任务的执法检查人员,负责完成现场监督检查、涉水产品采送样及检测结果信息的网上填报工作; 3.原则上由省疾控中心负责涉水产品的卫生安全性检测任务,具体承担机构确定后另行通知。 |
11月5日前完成全部监督抽查工作和数据填报工作。 |
|
市疾控中心在辖区内抽查2个实体经营单位、1个网店,没有网店的则抽查实体店(a)。 |
1.标签、说明书; 2.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
--- |
具体时间安排由市疾控中心自行确定 |
|||
|
水质处理器 |
生产企业根据下达的具体任务清单执行,每个企业抽查1个产品(不包括同系列产品)(c)。 |
1.生产企业符合《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情况; 2.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标签、说明书。 |
产品卫生安全性检测 |
原则上6月30日前完成现场检查和产品采集及送样;9月30日前完成产品检测 |
||
|
市疾控中心在辖区内抽查3个实体经营单位、1个网店,没有网店的则抽查实体店(a)。 |
1.标签、说明书; 2.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
--- |
具体时间安排由市疾控中心自行确定
|
|||
|
市疾控中心在辖区内抽查辖区内2个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使用单位,不足的全部抽查。 |
1.标签、说明书; 2.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
|||||
|
进口涉水产品 |
根据下达的具体任务清单执行,每个单位抽查1种产品(不包括同系列产品)(c)。 |
1.标签、说明书; 2.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
产品卫生安全性检测 |
6月30日前完成现场检查和产品采集及送样; 9月30日前完成产品检测 |
a.各单位在综合卫生监督档案及相关调查资料等信息基础上自行制定清单并实施双随机抽查。
b.无负压供水设备、饮用水消毒设备、大型水质处理器产品卫生安全性检测合理缺项。
c.指同一企业内抽查产品不包括同系列产品。
附表6
2026年托育机构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
监督检查对象 |
范围和数量 |
检查内容 |
检测项目 |
任务分工 |
工作完成时限 |
|
托育机构 |
以县(区)为单位,每个县区抽查3个托育机构,不足3个的全部抽查 |
1.托育机构落实传染病预防控制情况,包括制定传染病预防控制制度和应急预案及开展演练情况(a),按要求报告传染病情况、婴幼儿预防接种证查验登记情况、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等情况(b)。 2.托育机构落实饮用水卫生要求情况,包括使用自建设施集中式供水的托育机构落实水源卫生防护、配备使用水质消毒设施设备情况,使用二次供水的托育机构防止蓄水池周围污染和按规定开展水箱清洗消毒情况,以及使用桶装水饮水机、水质处理器等涉水产品的托育机构落实索取涉水产品有效卫生许可批件情况。 |
托育机构自建设施集中式供水和二次供水水质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和消毒剂余量。 |
1. 各级卫健委(疾控局)负责本辖区内托育机构抽检任务的组织、协调与保障工作; 2.承担具体检查任务的执法检查人员,负责完成现场监督检查工作; 3.检测任务原则上由当地疾控机构承担,不具备相应检测能力的,可由第三方检测机构承担。 |
11月5日前完成全部监督抽查工作 |
a.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
b.依据《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了托育机构卫生评价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发〔2022〕11号)
附件2
2026年职业卫生与放射卫生随机监督
抽查计划表
附表:1. 2026年用人单位职业卫生随机监督抽查汇总表
2. 2026年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国家随机监督抽查汇总表
3. 2026年放射诊疗机构随机监督抽查汇总表
4. 2026年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
随机监督抽查汇总表
附表1
2026年用人单位职业卫生随机监督抽查
汇总表
|
监督 检查 对象 |
辖区 单位数 |
抽查 单位数 |
不合格单位数 |
不合格单位数 |
行政处罚情况 |
|||||||||||
|
职业卫生培训
|
建设项目"三同时" |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 |
职业病危害警示和告知 |
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 |
职业病病人和疑似职业病病人处置 |
其他
|
|||||||||
|
监测、检测、评价 |
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防护用品 |
病人 处置 |
未为职业病诊断提供相关资料 |
案件 查处数* |
单处警告单位数 |
罚款(万元) |
||||||||||
|
用人 单位 |
|
|
|
|
|
|
|
|
|
|
|
|
|
|
|
|
注: "案件查处数*"包含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数。
附表2
2026年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随机监督抽查汇总表
|
监督检查 对象 |
抽 查 单 位 数 |
不合格单位数 |
不合格单位数 |
行政处罚情况 |
||||||||
|
资质证书 |
技术服务规范性真实性 |
案件查处数 |
单处警告 单位数 |
罚款 (万元) |
没收 违法 所得 (万元) |
|||||||
|
无资质擅自从事检测、评价服务 |
非法转让 资质证书 |
超出资质认可范围从事技术服务 |
出具虚假证明文件 |
不符合技术服务相关工作要求 |
不符合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要求 |
|
|
|
|
|||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
|
|
|
|
|
|
|
|
||||
注: 本统计表包括辖区内有关机构的抽查和对用人单位、放射诊疗机构抽查过程中对辖区内及辖区外有关机构进行的延伸检查。
附表3
2026年放射诊疗机构随机监督抽查汇总表
|
单位 类别 |
辖区内单位总数 |
检查单位数 |
不合格单位数 |
行政处罚情况 |
|||||||||||||||
|
放射诊疗许可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 |
放射诊疗场所及其防护措施 |
放射诊疗设备及配套设施 |
放射工作人员管理 |
开展放射诊疗的人员条件 |
对患者、受检者及其他非放射工作人员的保护 |
放射事件预防处置 |
职业病人管理 |
档案管理与体系建设 |
X射线诊断管理 |
介入放射诊疗管理 |
核医学诊疗管理 |
放射治疗管理 |
案件查处数* |
单处警告数 |
罚没款金额(万元) |
|||
|
放射诊疗机构 |
|
|
|
|
|
|
|
|
|
|
|
|
|
|
|
|
|
|
|
注: "案件查处数*"包含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数。
附表4
2026年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随机监督抽查汇总表
|
|
检查单位数 |
不合格单位数 |
行政处罚情况 |
|||||||||||
|
未按规定备案开展工作 |
出具的报告书、诊断证明书不符合相关要求 |
人员不能满足工作要求 |
仪器设备场所不能满足工作要求 |
出具虚假证明文件 |
档案管理不符合相关要求 |
管理制度不符合相关要求 |
劳动者保护不符合相关要求 |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禁忌、疑似职业病、职业病的告知、通知、报告不符合相关要求 |
质量控制、程序不符合相关要求 |
案件查处数 |
单处警告数 |
罚没款金额(万元) |
||
|
职业健康检查 机构 |
|
|
|
|
|
|
|
|
|
|
|
|
|
|
|
疑似职业病检出率低于所在省份平均值50%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
|
|
|
|
|
|
|
|
|
|
|
|
|
|
|
职业病诊断机构 |
|
|
|
|
|
|
|
|
|
|
|
|
|
|
注: 本统计表包括辖区内有关机构的抽查和对用人单位、放射诊疗机构抽查过程中对辖区内及辖区外有关机构进行的延伸检查。
附件3
2026年消毒产品随机监督抽查计划表
附表:
1.2026年消毒产品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表
2.2026年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国家随机监督抽查汇总表
3.2026年消毒产品国家随机监督抽查案件汇总表
4.2026年消毒产品国家随机监督抽查案件违法事实信息汇总表
5.★2026年抗(抑)菌剂膏、霜剂型违法添加禁用物质产品清单
附表1
2026年消毒产品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表
|
监督检查对象 |
抽查比例 |
抽检产品 |
检查/检验项目 |
检验/判定依据 |
检查层级 |
|
|
第二类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抗(抑)菌制剂生产企业除外) |
5% |
全市总数≥3个
|
第一类消毒剂以外的消毒剂(重点检查含氯消毒剂) |
检查产品标签说明书和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及备案情况,进行有效成分含量检测(不能进行此项检测的做一项抗力最强微生物实验室杀灭试验,宣称用于游泳池水消毒的做大肠杆菌杀灭试验,宣称用于空气消毒剂做空气现场或模拟现场试验) |
《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通用要求》(GB 38598-2020)《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技术要求》(WS628-2018)《消毒产品检测方法》(WS/T10009-2023)《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相关消毒产品卫生标准及产品企业标准 |
市级 |
|
第一类消毒器械以外的消毒器械(重点抽查空气消毒机) |
检查产品标签说明书和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及备案情况,进行主要杀菌因子强度或浓度检测(不能进行此项检测的做一项抗力最强微生物实验室杀灭试验,空气消毒机做现场或模拟现场试验) |
《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通用要求》(GB38598-2020)《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技术要求》(WS628-2018)《次氯酸发生器卫生要求》(GB28233-2020)《紫外线消毒器卫生要求》(GB 28235-2020)《消毒产品检测方法》(WS/T10009-2023)《消毒技术规范》等相关消毒产品卫生标准及产品企业标准 |
||||
|
抗(抑)菌剂生产企业 |
50% |
责任单位:2025年度备案的抗(抑)菌膏、霜剂型≥5个 |
抗(抑)菌制剂膏、霜剂型 |
检查产品标签说明书和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及备案情况,进行禁用物质特比萘芬、克霉唑、丙酸氯倍他索、硝酸咪康唑检验;一项抗力最强微生物实验室杀灭/抑制试验(说明书有效时间内,且应≤5分钟) |
《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通用要求》(GB38598-2020)《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要求》(GB15979-2024)《消毒产品检测方法》(WS/T10009-2023)《消毒剂与抗抑菌剂中抗菌药物检测方法与评价要求》(WS/T 684—2020)《消毒剂与抗抑菌剂中抗真菌药物检测方法与评价要求》(WS/T 685—2020)《消毒剂与抗抑菌剂中抗病毒药物检测方法与评价要求》(WS/T 686—2020)消毒剂与抗抑菌剂中激素的检测方法(WS/T 10016-2024)进行检验,同时可参照《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进行检验
|
|
|
第三类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妇女经期卫生用品和尿布等排泄物卫生用品生产企业除外) |
5% |
全市总数≥4个
|
重点抽检宣传杀菌、抑菌作用的卫生用品 |
卫生许可是否在有效期内,生产项目、类别、条件是否与卫生许可证一致,生产过程记录、原料进出货记录、产品批次检验记录等内容是否符合要求;产品名称、标签、说明书等是否规范,是否存在违法违规宣传疗效和标注禁用物质等情况。 产品微生物指标检验。宣称杀抑菌作用的进行一项抗力最强微生物实验室杀灭/抑制试验(说明书有效时间内,且应≤5分钟)的 |
《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通用要求》(GB38598-2020)《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GB15979-2024)《消毒技术规范》《消毒产品检测方法》(WS/T10009-2023) |
|
|
医药公司、零售药店、母婴用品店、商铺经营单位(以网售单位为主) |
各县、区抽查不少于10家,市本级抽查不少于15家。 |
全市抽取抗抑菌产品≥5个(膏霜剂≥3个,其他剂型≥2个),市本级、枞阳县、铜官区、义安区、郊区分别不少于1个
抽取卫生用品不少于2个。重点抽取宣传杀菌、抑菌作用的卫生用品。 |
抗(抑)菌膏霜剂为主;经期/排泄物卫生用品(同一家企业最多抽检1个产品) |
包括产品索证、产品查验和广告宣传。其中医药公司、零售药店、母婴用品店、商铺和互联网销售平台重点检查经营的抗(抑)菌产品安全评价及备案情况;名称、标签、说明书等是否规范,是否存在违法违规宣传疗效的情况。妇女经期卫生用品产品名称、标签、说明书等是否规范。 抗(抑)菌产品进行禁用物质盐酸特比萘芬、克霉唑、氯倍他索丙酸酯、硝酸咪康唑检验;一项抗力最强微生物实验室杀灭/抑制试验(说明书有效时间内,且应≤5分钟)。 其他卫生用品重点进行微生物指标检验,宣称杀抑菌作用的进行一项抗力最强微生物实验室杀灭/抑制试验(说明书有效时间内,且应≤5分钟)的。 |
《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通用要求》(GB38598-2020)《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GB15979-2024)《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消毒产品检测方法》(WS/T10009-2023)《消毒剂与抗抑菌剂中抗菌药物检测方法与评价要求》(WS/T 684—2020)《消毒剂与抗抑菌剂中抗真菌药物检测方法与评价要求》(WS/T 685—2020)《消毒剂与抗抑菌剂中抗病毒药物检测方法与评价要求》(WS/T 686—2020)消毒剂与抗抑菌剂中激素的检测方法(WS/T 10016-2024)进行检验,同时可参照《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进行检验 |
市县级 |
注:1.同时生产第一类和第二类消毒产品的生产企业,按照生产第一类消毒产品的生产企业抽取。
2.对上一年度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监督综合评价为重点监督单位的、上一年度有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或有被举报投诉核实的;被列为国家重点抽检或整治对象的100%抽查。
3.被抽查企业抽中类别消毒产品的数量不足时,则以该企业其他类别消毒产品数量补足。
附表2-1
2026年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国家随机监督抽查汇总表
市(县、区)
|
|
监督评价结果 |
||||||||||||||||||||||||||||
|
监督类别 |
单位 |
综合管理 |
生产过程管理 |
产品卫生质量管理 |
|||||||||||||||||||||||||
|
评价单位 |
优秀 单位 |
合格 单位 |
重点 监督 |
评价单位 |
该项 优秀 |
该项 合格 |
重点 监督 |
评价单位 |
该项 优秀 |
该项 合格 |
重点 监督 |
评价单位 |
该项 优秀 |
该项 合格 |
重点 监督 |
||||||||||||||
|
合计(家) |
单位数(家) |
百分率(%) |
单位数(家) |
百分率(%) |
单位数(家) |
百分率(%) |
合计(家) |
单位数(家) |
百分率(%) |
单位数(家) |
百分率(%) |
单位数(家) |
百分率(%) |
合计(家) |
单位数(家) |
百分率(%) |
单位数(家) |
百分率(%) |
单位数(家) |
百分率(%) |
合计(家) |
单位数(家) |
百分率(%) |
单位数(家) |
百分率(%) |
单位数(家) |
百分率(%) |
||
|
总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一类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二类 |
抗(抑)菌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其他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三类 |
妇女经期卫生用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尿布等排泄物卫生用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其他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审核人:
附表2-2
2026年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国家随机监督抽查汇总表
市(县、区)
|
|
产品抽检 |
加分项及其他关键项情况 |
|||||||||
|
加分项 |
其他关键项 |
||||||||||
|
产品抽检数 |
不合格产品数 |
百分率(%) |
评价单位 |
加分单位数 |
百分率(%) |
评价单位 |
累计关键项数 |
累计合格数
|
合格占比(%) |
||
|
合计(家) |
单位数(家) |
单位数(家) |
合计(家) |
||||||||
|
总计 |
|
|
|
|
|
|
|
|
|
|
|
|
第一类 |
|
|
|
|
|
|
|
|
|
|
|
|
第二类 |
抗(抑)菌剂 |
|
|
|
|
|
|
|
|
|
|
|
其他 |
|
|
|
|
|
|
|
|
|
|
|
|
第三类 |
妇女经期卫生用品 |
|
|
|
|
|
|
|
|
|
|
|
尿布等排泄物卫生用品 |
|
|
|
|
|
|
|
|
|
|
|
|
其他 |
|
|
|
|
|
|
|
|
|
|
|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审核人:
附表3
2026年消毒产品国家随机监督抽查案件查处汇总表
市(县、区)
|
监督对象 |
辖区 机构数 |
抽查 机构数 |
发现违法行为机构数 |
违规产品数 |
立案数 |
结案数 |
行政处罚单位数 |
|||||||
|
没收违法所得 (万元) |
吊证 (家) |
警告(家) |
罚款(家) |
罚款 金额 (万元) |
其他 |
|||||||||
|
总计 |
|
|
|
|
|
|
|
|
|
|
|
|
||
|
生产 企业 |
第一类 |
|
|
|
|
|
|
|
|
|
|
|
|
|
|
第 二 类 |
抗(抑)菌剂 |
|
|
|
|
|
|
|
|
|
|
|
|
|
|
其他 |
|
|
|
|
|
|
|
|
|
|
|
|
||
|
第 三 类 |
妇女经期卫生用品 |
|
|
|
|
|
|
|
|
|
|
|
|
|
|
尿布等排泄物卫生用品 |
|
|
|
|
|
|
|
|
|
|
|
|
||
|
其他 |
|
|
|
|
|
|
|
|
|
|
|
|
||
|
经营单位 |
----- |
|
|
|
|
|
|
|
|
|
|
|
||
|
责任单位 |
----- |
|
|
|
|
|
|
|
|
|
|
|
||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附表4
2026年消毒产品国家随机监督抽查案件违法事实信息汇总表
市(县、区)
|
单位类别 |
查处案件数 |
违法事实 |
||||||||||||
|
违反消毒产品及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资质相关法规 |
违反生产条件、生产过程相关法规 |
违反使用原材料卫生质量相关法规 |
违反消毒产品安全评价相关规定 |
违反标签(铭牌)、说明书相关法规 |
违反消毒产品卫生质量相关法规 |
违反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文件相关法规 |
应备案而未备案 |
违反消毒产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相关法规 |
违反索证相关法规 |
其他违法行为 |
||||
|
总计 |
|
|
|
|
|
|
|
|
|
|
|
|
||
|
生产企业 |
第一类 |
|
|
|
|
|
|
|
|
|
--- |
--- |
|
|
|
第二类 |
抗抑菌剂 |
|
|
|
|
|
|
|
|
--- |
--- |
--- |
|
|
|
其他 |
|
|
|
|
|
|
|
|
--- |
--- |
--- |
|
||
|
第三类 |
妇女经期 卫生用品 |
|
|
|
|
|
|
|
|
--- |
--- |
--- |
|
|
|
尿布等排泄物卫生用品 |
|
|
|
|
|
|
|
|
--- |
--- |
------ |
|
||
|
其他 |
|
|
|
|
|
|
|
|
--- |
--- |
--- |
|
||
|
经营单位 |
|
|
|
--- |
|
|
|
|
|
|
|
|
|
|
|
在华责任单位和委托方 |
|
|
|
--- |
|
|
|
|
|
|
|
|
|
|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附表5
★2026年抗(抑)菌剂膏、霜剂型违法添加禁用物质产品清单
市(县、区)
|
序号 |
不合格产品名称 |
批 号 |
产品责任单位名称 |
产品生产企业名称 |
检测报告结果 |
备 注 |
|
1 |
|
|
|
|
|
|
|
2 |
|
|
|
|
|
|
|
3 |
|
|
|
|
|
|
|
… |
|
|
|
|
|
|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