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4070000309660x4/202406-00029 | 组配分类: | 监督保障 |
| 发布机构: | ladbrokes立博亚洲审计局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统计、税务 |
| 名称: | ladbrokes立博亚洲审计局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 | 文号: | 无 |
| 发布日期: | 2024-06-28 | ||
| 有效性: | 有效 | ||
为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活动,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促进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ladbrokes信息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ladbrokes信息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全面推进ladbrokes信息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皖政办〔2017〕18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规定的通知》(皖政办〔2017〕38号),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局做出重大行政决策需要公众参与的,适用本制度。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是指经济和社会事务中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在做出决策前,由政府或主管部门组织社会有关方面对该事项的必要性、合法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保障政府决策科学、民主、透明的政务活动。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注重调查研究、民主讨论和科学论证,充分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重大行政决策均应当以适当方式引导公众参与,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确定的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部门负责办理;决策由两个及以上单位、部门承办的,由牵头部门负责,其他部门配合。
第五条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部门应根据重大行政决策对公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采取座谈讨论、咨询协商、民意调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听证等方式,听取各方合理化意见和建议。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规划、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工程项目等决策事项,应当采取听证或向社会发布征求意见稿的方式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建议,其中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以及公众对决策方案有重大分歧、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决策事项,应当举行听证会。
第六条 采取公示征求意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可以通过报刊杂志、广播电视、政府门户网站、ladbrokes信息栏等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决策事项名称、基本情况说明、决策依据和理由、反馈意见方式和时间以及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公示的时间一般不少于7日。
第七条 通过座谈讨论、咨询协商方式征求意见的,座谈讨论、咨询协商中,对与会代表提出的书面或口头建议意见,应当逐条做好收集、记录。对收集、记录的建议意见,应逐条进行分析,形成书面报告。
第八条 以民意调查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可以委托专业调查机构进行,了解决策草案或征求意见稿的社会认同度和承受度。民意调查应当形成书面报告,民意调查报告以及民意调查报告的采纳情况,应当在重大决策公布前通过民意调查的网站等载体予以公开。
第九条 通过向社会发布草案或征求意见稿方式征求意见的,公示内容包括决策事项名称、决策草案(征求意见稿)、起草决策的依据和理由、公众反映意见建议方式、渠道和时间、收件地址(含邮箱、传真号)和收件人以及其他应公示的内容。公开草案或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少于10日。
通过向社会发布草案(征求意见稿)方式公开征求意见的,应当加强与公众的交流、沟通,保障公众准确理解、掌握决策相关信息,采取公布解读性说明、召开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专访、广播电视网络访谈等方式与公众交流互动,加强舆情引导,对意见集中的有关问题进行解释解读,达成共识。
第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决策承办单位负责组织听证会,应当在听证会举行10日前公告以下事项:
(一)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二)拟决策事项的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资料;
(三)公众参加听证会的报名时间和方式;
(四)听证会代表名额及其产生方式。
法律、法规、规章对听证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听证会代表应当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听证会代表的人数原则上不少于10人,其人数和人员构成比例由决策承办单位、部门根据听证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听证程序组织规范有序。
第十一条 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活动情况,应当作为本局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承办单位、部门应当全面、客观地听取各方面意见,对公众提出的修改意见包括反对意见,应从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等方面进行分析研究,吸收其合法合理建议意见。不能只听取、采纳赞成意见,漏报、瞒报或修改反对性意见。意见采纳情况及相对集中的意见未予采纳的原因,在重大行政决策公布前通过书面信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告知公众参与人;无法了解公众参与人联系方式以及通过向社会发布草案或征求意见稿方式征求意见需要反馈采纳情况的,通过局门户网站和政府信息公开网以及原公开决策草案或征求意见稿的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在制定涉及审议重大民生决策议题的会议方案时,决策承办单位、部门应提出是否邀请有关方面人员列席会议、是否公开以及公开方式的意见,并随会议方案一同报批。对于审议的事项之前已公开征求意见的,应一并附上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的说明。
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列席方案或未附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的说明,由局办公室退回重新办理。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局立博法规科、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