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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诉书内容不符合财政部94号令第十八条规定的,应当在收到投诉书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投诉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未按照补正期限进行补正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
2. 投诉书内容不符合财政部94号令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3.投诉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部门提起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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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收到投诉后8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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