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符合相关具体情形的可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二、申请方式
1.常规申请
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有条件的地方可线上申请。
2.委托申请
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申请材料需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签署所提供申请材料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还需提供残疾人证,同时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应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三、受理与审核确认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或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补齐材料。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相关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可视情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 7 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初审意见连同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有异议的重新组织调查核实,10 个工作日内再次提出初审意见并重新公示。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全面审核上报材料、调查材料和初审意见,按不低于 30% 的比例随机抽查核实,10 个工作日内提出确认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及时确认,建立救助供养档案,从确认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公布;不符合条件的在 3 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统一安排将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等可以直接作出审核确认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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