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确需停止供气的审批
一、申请条件
1.停止供气的理由充分;
2.已提前四十八小时通知燃气用户并公告。
二、申请材料
供气企业暂停供气备案表
三、申请流程
1.受理:申请条件充足,申请材料完整的,予以受理;(时限:0个工作日)
2.审查: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审查意见;(时限:0.5个工作日)
3.决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决定是否批准申请人的申请;(时限:0个工作日)
4.办结:予以备案。(时限:0个工作日)
四、法定依据
《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因燃气工程施工、设施检修等原因,需要降压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提前四十八小时通知燃气用户并公告;因不可抗力或者供气设施抢修等紧急情况,需要降压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及时通知燃气用户,同时向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报告。引起停止供气的原因消除后,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尽快恢复供气,并在恢复供气之前及时通知燃气用户。恢复供气应当在八时至二十时之间进行。